不能一刀切说P2P是非法集资平台,关键看其是否符合非法性等特征

小米 发布于
2021-02-18
来源:北京张国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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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思维的发展,让个人点对点的网络借贷模式搭上互联网的便车,也就是互联网+金融模式模式的一种,这种互联网加网络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满足了民间资本投资需求,但是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以至于网络贷款的泛滥、爆雷等现象涉及的违法犯罪形象成为金融犯罪的典型了,这也是为什么P2P会演变成非法集资的原因。

那么,我们口中说的P2P,就是通常的互联网贷款究竟是金融创新还是非法集资平台?其金融属性如何来规范?本文作个简要分析。

一、网络贷款的概念

根据2015年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主要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所以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基本上就是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金融消费等等范围。

区分传统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业务是否借助互联网模式来进行,简单来讲就是业务模式是否具备了互联网加的概念。

上文里面所称的网络贷款主要包括个体网络借款(也就是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两种。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这种直接借贷行为由于是发生在网络借贷平台上的,所以这种借贷就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他也就会受到合同法,民法等等有关于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范。

网络小额贷款主要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在线上向其客户提供小额贷款的业务经营模式。

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是两种不同的互联网金融借贷模式。那么网络借贷,这种互联网金融模式到底是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还是由于涉嫌非法集资被认为一种常态化的金融犯罪形态呢?

二、是金融创新还是非法集资?关键看其非法性

区分P2P平台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

关于非法集资中非法性的认定依据问题,有关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就是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同时对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只做原则性规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关认定。

这是认定网络借贷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中非法性认定的法定依据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