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区加强打击恶意逃废债、确保p2p平台良性清退
- 小米 发布于
- 2021-01-26
- 来源: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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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公告”,网贷机构清退过程中,部分借款人拒不执行借款协议,其恶意逃废债行为严重影响了网贷机构清退进度。为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会同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决定加大打击逃废债行为力度,对恶意逃废债行为严重的人员进行警示,公安机关将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1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会同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约谈了连续多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张某、李某涛、郑某娟,警示劝诫上述三人应当依法履行还款义务,恶意逃废债不仅要承担逾期罚息,同时还会受到信用制裁。上述人员已于2021年1月15日前全额归还欠款。
2021年1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赵某强、郭某依法警告。赵某强、郭某2人连续多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网贷平台出现风险后,通过微信群等渠道鼓动其他借款人对抗借款催收工作,散布不实言论,挑拨、煽动非法聚集闹事,行为影响恶劣,公安机关严厉告诫,对于恶意逃废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告强调,在此正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的网贷平台借款人,积极配合逃废债追缴工作,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2020年,朝阳区在全市首创“1268N”金融风险防控工作模式,成立全市首家数字金融风险防范实验室,稳妥处置涉众型经济案件,P2P在营平台清零。2012年12月,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召开网贷风险整治工作座谈会提到,经过历时三年的专项整治工作,网络借贷风险得到有效治理,但网贷行业后续的风险整治工作仍将持续加强。北京互金协会称,网贷平台风险处置是一项长期持续的工作,并不会随着特定时点而宣告终止。切实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压实平台的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坚决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等,仍将是今后一个时期内网贷风险整治的工作重点。
去年12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社会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为最大限度挽回群众损失,督促逾期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打击网贷平台借款人恶意逃废债行为,北京市朝阳区金融办、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等部门主导开发了“朝阳网债通”微信小程序。公告提示,请逾期借款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接到短信或者电话的借款人应抓紧登录“朝阳网债通”查询,并归还借款。故意逃避责任、拒绝返还借款的,将受到法律严惩。
另值一提的是,今日,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社会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北京市朝阳区互联网金融协会特制定《北京市朝阳区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以进一步发挥“朝阳群众”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方面的重要作用。
《办法》明确,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区互金协会给予奖励,依据线索重要程度,发放奖金100元至1000元。对于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经区处非办和区互金协会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可以适当调整奖金数额。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线索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附《办法》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与群防群治有效结合,切实提升朝阳区社会金融安全意识,调动人民群众发现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朝阳群众”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处非联函〔2016〕6号)和《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16〕2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包括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行为的线索。由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社会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处非办)和北京市朝阳区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区互金协会)统一负责线索的评定、奖励等工作。
第三条 群众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二) 到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现场举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北二路甲2号)。
第四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区互金协会给予奖励,依据线索重要程度,发放奖金100元至1000元。对于防范或处置非法集资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线索,经区处非办和区互金协会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可以适当调整奖金数额。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六)区处非办和区互金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八条 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区互金协会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如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九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45日内领取,奖励分线下和线上两种方式。线下方式由举报人本人凭有效证件(原件)至区互金协会领取现金奖励,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线上方式由举报人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及本人账号,区互金协会确认后发放奖励至该账户。
第十条 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线索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依法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朝阳区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