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出借人是“金融创新”参与人,不容栽赃为“非法集资”参与人
- 小米 发布于
- 2020-12-24
- 来源:新浪微博,华夏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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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政府号召,参与金融创新。 P2P网络借贷出借人中,有众多受党教育多年的政府官员、现役、转业军官、高级知识分子和各行各业精明能干的从业者和大量忠诚老实的老年人,有曾经参加过制订法律的老专家和政法系统的新老工作人员。他们不相信“天上会掉馅饼”,在决定将多年积蓄交给P2P网络借贷平台出借前,慎之又慎,反复思量。
当他们看到“普惠金融”写进《政府工作报告》、列入国家5年发展规划、各级领导大谈政策扶持、市场监管、公安等职能部门发给P2P平台的各类证照,以及央视、《人民日报》等主流媒体连篇累牍宣传和狂轰滥炸的广告后,他们坚信政府推进的“普惠金融”肯定是利国利民的,坚信P2P网络借贷平台取得的证照肯定是合法合规的,坚信关乎国计民生的“普惠金融”监管肯定是严格的,坚信主流媒体大力推介肯定是言而有信的,坚信出借资金由银行存管肯定是不必担心的,坚信符合国家规定的借贷收益肯定是受法律保护的,坚信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同时,肯定能分享金融创新红利的。
正是因为这些诸多的“坚信”,一批又一批老百姓信心满满地参与了“互联网金融 十”,满怀希望的成了网络借贷出借人,成了持有正规合同的小微企业债权人。
网贷从业者违法,不应栽赃出借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把贷款人(即债权人)明确定位为出借人。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出借人通过依法建立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将资金出借给政府设定的小微企业,这是政府倡导和政策扶持的民间借贷行为,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保护。出借人与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签订合法、有效的服务协议,与小微企业签有正规的借贷合同。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擅自挪用出借给小微企业的资金,并非法进行归集,出借人既不知情,也未参与,更没有分赃获利,不属于“知”和“应知”,与P2P网贷从业违法犯罪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是名副其实的受害人,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连带责任,不应受株连而改变出借人合法身份,更不应为金融创新失败、网贷从业者违法买单。
然而,政法机关在查处P2P案件时,罔顾事实,漠视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滥用、错用被法律界称之为“口袋罪”的“非法集资”罪名,以权代法,把网贷从业者擅自截留挪用出借款栽赃成出借人向平台投入资金,强行将合法出借人“污名化”为“非法集资参与人”,使他们合法财产失去法律保障,又一次受到精神和财产双重侵害。
这如同盗窃者用盗来的钱贩毒,被盗者成了“贩毒参与人”一样荒唐可笑;如同称被抢劫人为“抢劫参与人”一样混账透顶。
一个“非法集资参与人”的污名,否定了合同法,否定了民法,否定了宪法第三十五条,让法律法规蒙羞,让社会诚信倒退,让契约精神崩溃,让核心价值观失色,让无辜百姓伤心欲绝:普惠金融风险处置的一点偏差,于百姓或许是一代人或几代人命运的逆转。
民利不可侵,民意不可违,民心不可失!
善恶终有报,天道有轮回。不信抬头看,苍天饶过谁?